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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一、學生本人需保證所填寫及繳交之資料、文件確屬真實,如有虛偽、變造、已失效、冒名頂替、重複請領,及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辦等情形,願接受追回、補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絕無異議。並保證在本學期間,放棄申領政府發給之其他教育補助,如有重複請領(另有規定者除外),願負法律責任。


二、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者,若經財稅中心查調家庭年所得(未婚學生計學生、父母親、監護人;已婚學生計學生與配偶)超過220萬不符減免資格者,需繳回已減免之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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