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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嘉義分部日間部教育部大專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申請對象:
(一)前一學期學業平均:60分(含)以上(新生及轉學生免驗成績)。
(二)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低於90萬元(含)以下,且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利息所得不超過2萬元。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650萬元以下。

二、補助金額:因應教育部自112學年度第二學期起(113年2月)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方案上路,弱勢助學計畫家庭年所得級距及補助變更如下:
(一) 70萬以下:補助20000元。
(二)超過70萬~90萬以下:補助15000元。
待教育部查核通過,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減學雜費。

三、家庭年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前目(1)之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審查且報部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四、申請期限:自9月20日起至10月20日止。(校外實習班級自即日起申請)
※預計於第二學期復學之學生請提前於本學期提出申請,第二學期無法補辦。

五、繳交資料:
(一)申請書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免繳交)

六、預計11月20日前於學校首頁公告審查結果,不合格需申復者請於限期內完成。

七、下列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一)已辦理學雜費減免者。
(二)享有政府各類補助者(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助學金。

八、受理單位:
活動中心3樓學務組 簡珮存老師 分機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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