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電器用品使用申請

一、宿舍電器用品使用僅限於以下之設備,如電扇、個人電腦或筆記型電 腦、電腦週邊喇叭、列表機、吹風機、收錄音機、刮鬍刀、檯燈、乾電池充電器、小型離子燙夾(限 80W 以下)、液體電蚊香、小冰箱及除濕機等,電源插座僅限於電壓   (110V15A)範圍內使用。(以上設備需經申請核准之後方得使用,請填寫「宿舍電器用品使用申請單(附件一)」)

二、小冰箱及除濕機,每寢限各申請一台,需詳載廠牌、規格及消耗功率 (瓦),經同寢室全部人員簽署同意後,完成繳費並送舍監室經生活輔導員核簽同意後,方可使用。

小冰箱、除濕機申請需知:

(1)規格:

冰箱規格設定:宿舍內可使用之小冰箱消耗電功率不得超過100瓦。

除濕機規格設定:宿舍內可使用之除濕機消耗電功率不得超過300瓦。惟部分除濕機廠牌,禁止使用(附件二)。

(2)收費標準:

每學年度由總務組就當年度台電公告電價核算冰箱耗電量,以一學期為收費基準。

(3)申請流程:

填寫宿舍電器用品使用申請單→到總務組前自動繳費機繳費→將繳費收據及宿舍電器用品使用申請單交給宿舍生輔員→領取小冰箱、除濕機使用證明,黏貼於冰箱門、除濕機正面。

(4)注意事項:

若經查獲使用或置放未完成申請之冰箱、除濕機,持有人除需補繳從學期開始之應繳金額,並依本校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第9條第33項規定,予以記過處分。冰箱、除濕機若不使用,請一律帶走,否則無論插電與否,皆必須一律登記繳費。

(5)申請時間:

每學期申請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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