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業優良獎

(一)獲獎資格
符合下列標準,每班前一學期前三名者。
1.學業總平均、操行成績均80 分(含)以上。且同一學期無記過(含)以上之懲處者。
2.體育70 分(含)以上。該學期未開設體育課程者,則體育不列入評比項目。
3.所修各課程均及格者且無停修課程。
(二)以學業成績評比名次,學業成績相同時,評比操行成績;學業成績與操行成績均相同時,評比體育成績。
(三)獎勵方式
第一名:3,000 元及獎狀。
第二名:2,000 元及獎狀。
第三名:1,000 元及獎狀。
研究所學生每班取第1 名,頒獎金3,000 元及獎狀乙紙。
(四)由教務行政單位提供獲獎學生名單。
(五)應屆畢業班最後一學期之學期成績優良獎不予辦理。
(六)獲獎學生,不影響申請其它獎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