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業成績進步獎

(一)獲獎資格
1.學生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較前二學期進步成績,減前一學期全班學業總平均進步成績。
2.所修各課程均及格者且該學期無記過(含)以上之懲處者。
(二)獎勵方式
1.進步成績達10 分(含)以上者為一等獎,頒給獎狀。
2.進步成績達9 分至8 分者為二等獎,頒給獎狀。
3.進步成績達7 分至5 分者為三等獎,頒給獎狀。
(三)由教務行政單位提供獲獎學生名單。
(四)應屆畢業班最後一學期之學期成績進步獎不予辦理。
(五)獲獎學生不影響申請其它獎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