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教育部113年11月11日大專弱勢助學金財稅中心查核結果(詳附件),本學年度申請大專弱勢助學金學生共82名,合格者共68名,不合格者共14名。
合格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年所得低於新臺幣9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如為辦法所訂之特殊土地或房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二、查核級別:
第一級:年收入30萬以下
第二級:年收入超過30萬~40萬以下
第三級:年收入超過40萬~50萬以下
第四級:年收入超過50萬~60萬以下
第五級:年收入超過60萬~70萬以下
第六級:年收入超過70萬~90萬以下
第七級:年收入超過90萬
三、如對查核結果有疑義者,請於113年11月29日(星期五)前,檢附佐證資料至活動中心3樓學務組辦理複查,逾期恕不受理。
1.利息及全家年收入複查:請向『國稅局』申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含學生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已婚者含配偶)。
2.土地不動產複查:請向『國稅局』申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地政事務所』土地或建物第一類謄本(含學生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已婚者含配偶)。
3.因優惠存款利息不合格者,檢附優惠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申請序號請見申請書收執聯,遺失者請至學務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