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緊急紓困金

(一)申請對象

所有學生或家庭發生急難者。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持鄉鎮市區公所或醫院等出具之相關證明。

3.學生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嘉義分部為郵局)。

(三)申請期限

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補助金額

1.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

(1)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核發新台幣10,000元。若可歸因執行公務致發生意外事故者,應檢具相關證明,審查通過加發新台幣10,000元。

(2)學生檢具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符合重大傷病項目,且家境清寒經導師查證屬實者,核發新台幣20,000元。

2.學生之家庭,遭遇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原因: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等致

(1)財物嚴重損失者(持消防機關或警政或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核發新台幣5,000元。

(2)房屋半毀(倒)者(持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核發新台幣10,000元。

(3)房屋全毀(倒)者(持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核發新台幣20,000元。

(4)私有田地遭流失者(持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核發新台幣10,000元。

(5)學生家庭直系血親或配偶受輕傷者(診斷證明住院一週內)核發新台幣5,000元。

(6)學生家庭直系血親或配偶受重傷者(診斷證明住院一週以上)核發新台幣10,000元。

3.學生父母、監護人或配偶發生下列其他事故,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學生父母、監護人或配偶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書符合重大傷病項目),核發新台幣10,000元。若家庭直(旁)系血親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台幣10,000元。

(2)學生父母、監護人或配偶其中一方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核發新台幣10,000元。

(3)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均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核發新台幣60,000元。

(4)若有特殊案例者,得檢附導師或相關輔導人員訪視意見,另案簽核。

4.學生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暨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發新台幣20,000元。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