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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總成績優良獎

(一)獲獎資格

依下列評比標準,應屆畢業班每班前三名者。

1.初審具畢業資格者(不含轉學生)之歷年學業總平均成績應達80 分(含)以上。(不含最後一學期)。

2.操行成績達80 分(含)以上。

3.得由符合上述兩項標準者,依序遞補。

4.學業總成績相同時,評比操行成績;學業成績與操行成績均相同時,則並列同一名次,下一名次從缺辦理。

(二)獎勵方式

第一名:3,000 元及獎狀。

第二名:2,000 元及獎狀。

第三名:1,000 元及獎狀。

研究所學生每班取第1 名,頒獎金3,000 元及獎狀乙紙。

(三)由教務行政單位提供獲獎學生名單。

(四)獲獎學生,不影響申請其它獎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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