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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獎學金

(一)評選標準
1.前一年國稅局歸戶所得60 萬(含)元以下家境清寒者。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操行成績均85 分以上,所修各課程均及格,且無記過以上處分者。
3.導師推薦。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學生、父母或監護人3 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前一年國稅局歸戶所得證明。
3.前一學期成績單。
4.學生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三)申請期限
每學年度第2 學期開學日至3 月31 日,每年申請一次。
(四)獎助金額:每名5,000 元。
(五)下列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1.已領有原住民就學獎助者。
2.享有清寒僑生公費待遇者。
3.已辦理學雜費減免及大專弱勢(助學金)者。
4.已領有校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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